2亿客户信息被盗卖作案者竟是中国电信内鬼
经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陈亚华利用职务之便,从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数据库获取区分不同行业、地区的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陈德武,被告人陈德武以人民币0.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获利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做出判决,被告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两年四个月不等。
事件
网售手机号码 价格0.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陈亚华从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号百公司”)数据库获取区分不同行业、地区的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陈德武,被告人陈德武以人民币0.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获利金额累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被告人王玉自2015年开始受被告人陈亚华指使帮助陈亚华从“号百公司”数据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送到指定邮箱。被告人陈德武将被告人陈亚华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获得的赃款部分分给陈亚华。
被告人姜福乾于2014年1月3日至2016年9月27日,以人民币0.08元/条至0.12元/条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陈德武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35万余条,支付人民币1482418元,以人民币0.09元/条至0.1元/条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给王某6、赵某2、张某3、高某、张某4等人。
被告人杨奚于2014年2月14日至2016年9月25日,以人民币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陈德武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99万余条,支付人民币448630元,将购得公民个人信息的80%左右以购买原价出售给其所在公司的下属员工张某1、刘某3、徐某、盛某等人,被告人杨奚及其下属员工利用购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经营活动,获利金额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
供词
邮箱集中发送全国各地的电话号码信息 每次几百万条
被告人陈德武供认2012年他离开华东理工后到华某2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班,当时华某2信息是负责短信群发业务的。
后来国家出政策禁止短信群发,但还是有很多客户问他们要电话号码信息,他就想这个业务可以赚钱,就找到当时在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公司当中层领导的哥哥陈亚华,说这块业务可以赚钱,陈亚华在公司里问了一下后,大概没过多久,陈亚华说可以拿到数据,于是陈亚华就安排人把电信公司号码百事通里的电话号码数据信息通过邮件发给他。时间好像是2013年开始的,每个星期发送一次数据给他,一次发过来的是全国各地的电话号码信息,大概是几百万条。一开始是发到他mar×××@163.com的邮箱。每次的数据就是最近一个星期电信公司号码百事通里面最新更新的数据。然后他再将数据进行梳理,通过邮件卖给有需要的。数据他会按照客户的需求,比如某个地区多少号码,复制到一个表格里。前期工作量不大,他就意思性的给中国电信的人员一些费用,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他以每月28万元的价格向他哥陈亚华支付数据库使用的费用。
判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德武、陈亚华结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王玉明知被告人陈亚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受陈亚华指使予以帮助获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福乾、杨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陈德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陈亚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姜福乾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杨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陈德武、陈亚华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人姜福乾犯罪所得人民币14508.6元,被告人杨奚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