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反洗钱法即将生效FATF浪潮下中国何去何从
文章分3个部分:首先介绍乌克兰加密政策和现况;然后阐述从乌克兰到韩国、土耳其等国制定新的以加密货币为重点的反洗钱规则的动力来自于去年新版FATF指南;最后谈下中国的加密监管政策。
乌克兰加密政策和现况
乌克兰是欧洲国土面积第二大国,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去年国内生产总值以1500亿美元据世界第58名,总人口4200万。
新世纪以来,由于私有化改造和经济转型,乌克兰经济连续八年增长。经过2013年底爆发的第二次“广场革命”,国家遭遇独立以来最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动荡。2015年,新政权承诺按西方标准进行全面的体系改革,但进程缓慢。
乌克兰货币为格里夫纳(UAH)。2012-2013年,美元兑格里夫纳汇率约为1:8,但自乌克兰危机爆发以来,UAH大幅贬值至目前的1:25。
在加密货币方面,乌克兰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根据资产背后的原则来考虑加密资产和运营,而不是以其形式(即纸质或数字形式)为基础。加密货币的新规则和法规正在国家层面进行定义,因为“与国际标准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挖矿自由,政府不会监管。
2018年6月25日,乌克兰国家特殊通信和信息保护服务局称,该机构尚未计划引入加密货币挖矿许可证。
2020年2月7日,乌克兰数字转型部发布《虚拟资产部委宣言》称,由于加密挖矿行业已经由区块链共识规则自主管理,“挖矿不需要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法规的监管活动,此活动受协议本身和网络成员的监管。”
据Cryptorussia报道,乌克兰矿工通常每年收入超过1亿美元。
部分加密货币和代币将被视为金融工具。
2018年7月20日,乌克兰国家证券和股票市场委员会主席称,“乌克兰金融稳定委员会今天已支持监管加密货币交易的概念,该概念涉及使用金融工具识别某些类别的加密货币和代币。”
金融稳定委员会由央行行长、财政部长、证券和股票市场委员会、金融服务市场监管委员会负责人、存款担保基金常务董事组成。
加密税收法案已提交至议会。
2019年11月18日,关于对乌克兰税法和乌克兰其他法律涉及到对加密资产运营征税的法律修正案被提交至议会。
该法案还具有涉及税收的条款:(1)五年内出售加密资产获得的投资利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2)运营加密资产获得的投资利润是根据纳税人从出售加密资产中获得的收入与其价值之间的正差来计算的;(3)出售加密资产无需缴纳增值税。
该法案一旦通过成为法律,便将对加密资产的持有、出售、运营等征税。
加密货币归属无形资产,需提交收入申报。
2020年2月13日,乌克兰国家预防腐败局发布《关于适用乌克兰<关于预防腐败的法律>中有关财务控制措施的某些规定》。
该规定指出,国民提交收入申报时,应注意“在声明的第10节[无形资产]中,应提及截至报告期最后一天的属于声明实体或其家人的加密货币”,并应填写加密货币名称、资产获取日期、数量和总价值等信息,且收入申报表必须在4月30日之前提交。
央行数字货币(CBDC)在路上。
乌克兰国家银行(NBU)在2016年就开始探索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
今年2月22日,NBU已经完成了针对其国家数字货币电子格里夫纳汇率的试点计划,在试点范围内发行了200美元的电子货币。
该国目前严重依赖现金付款,而CBDC能有效替代现金并解决用纸币喂饱的“影子经济”问题。
另外,今年2月20日,成立于2014年的乌克兰首家加密交易所Kuna推出了与格里夫纳挂钩的稳定币UAX,将在3月20日之前进行试用。
超过1200美元阈值的加密转账将进行严查。
2019年12月5日,乌克兰议会最高拉达发布《乌克兰法关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收益、资助恐怖主义和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筹资的合法化(洗钱)》。此法是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定的准则下制定,今年4月28日为生效日。
该法称“虚拟资产是一种数字化价值表达,可以进行数字化交易或转移,并可以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对于虚拟资产转账,该法对价值超过1200美元阈值的加密交易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对于不超过30000UAH(约1200美元)的虚拟资产转账,支付服务商应确保随附收款人、付款人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法人实体全称,账户/电子钱包号码,在没有帐户时,则提供唯一的金融交易帐号号码等。
“使用等于或超过30000UAH的虚拟资产进行金融交易,应进行适当的验证”,这包括身份、资产来源和业务关系性质等的验证。
FATF反洗钱浪潮
1989年成立的FATF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是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制定机构。
2018年6月22日,FATF发布新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指南》,针对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标准。
近年来,第一批国家开始监管虚拟资产部门。
例如,美国拥有一套全面的,技术中立的监管框架,用于监管和监督“数字金融资产”;自2013年以来,瑞典金融监管局一直将比特币和以太坊视为支付手段,这意味着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应遵循许可制度;日本于2016年修订了《支付服务法》以应对2014年大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破产;墨西哥在2018年9月发布了建立与虚拟资产相关的发洗钱措施和程序的标准。
自2018年10月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要接受《挪威反洗钱法》及其义务的约束;去年3月,意大利通过了更新版的《国家风险评估》,包括对虚拟资产风险评估;芬兰《虚拟货币提供者法》于去年5月生效,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在芬兰金融监管局注册。
此外,2019年底通过新版反洗钱法的乌克兰并非FATF成员国;今年2月,韩国在反洗钱措施上采用FATF加密货币准则的立法速度将会受到冠状病毒的影响;今年年初更新反洗钱规则,银行要经营数字货币业务需得到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批准;中国香港拟在新版《财政预算案》中将虚拟货币服务提供者纳入监管框架;土耳其计划在今年开发加密市场监管框架。
从乌克兰到韩国、土耳其,各国同时制定新的以加密货币为重点的反洗钱规则的动力来自于2019年发布的新版FATF指南。
它呼吁成员国更新其国内法律,以便“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将在一年内达到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信息披露标准。
监管政策是否适应国情
FATF将于2020年6月审查各国关于新版监管指南的执行情况,包括:虚拟资产经营者在反洗钱是否有所进展、虚拟资产领域的风险、市场结构是否有潜在变化等。
但是,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尚未采取任何行动。在加密货币领域里,各国采取的反洗钱标准呈现出碎片化态势,国家不同,政策不同。而其他国家则完全禁止虚拟资产。
中国成为FATF正式成员是在接受第三轮互评估后的2007年,是39个成员之一。
2018年1月,中国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开始向数字资产交易所调查了解是否满足关于反洗钱和资本管制的合规条件。
2018年10月,央行牵头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留白处理,办法第四条授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以起到解释并细化的作用。
这里也只是突显中国互金协会在监管中的地位,政府层面并未制定系统的以加密货币为重点的反洗钱法律。中国在境内禁止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同时,试图以发行CBDC以降低洗钱风险。
FATF指令提供了一般性指导,并为各个国家留出足够的空间来通过立法来采用这些监管建议。该机构对反洗钱政策的建议虽然没有约束力,然而,严重违反工作组标准的国家会被列入黑名单。
制定反洗钱政策,就不可避免会涉及到虚拟资产和服务商的定性、监管、运营许可、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区块链网络无国界,对虚拟资产实行“一刀切”,并不能切断洗钱途径,同样也不能为受到欺诈操纵洗钱等伤害的投资者提供保护。
事实上,一旦制定以加密货币为重点的反洗钱法律,将使得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归类为“有义务实体”,这使得加密机构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商等金融机构属于同一法律类别。
而相关机构也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简单地停止提供服务或操纵市场。正因如此,购买虚拟资产不必担心受到警告,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查,而非无法可依,违法难查。
资料来源:
1.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指南》,2019/06
2.乌克兰数字转型部,《虚拟资产部委宣言》,2020/02/07
3.乌克兰国家特殊通信和信息保护服务局,《乌克兰当局不会监管挖矿》,2018/06/25
4.乌克兰国家证券和股票市场委员会,《乌克兰证券监管机构希望将加密货币视为一种金融工具》,2018/05/08
5.中国驻乌克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乌克兰关于加密货币的法案被提交至议会》,2019/11/19
6.乌克兰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适用乌克兰“关于预防腐败的法律”中有关财务控制措施的某些规定》,2020/02/13
7.乌克兰议会最高拉达,《乌克兰法关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收益、资助恐怖主义和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筹资的合法化(洗钱)》,2019/12/05
8.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赴乌克兰投资税收指南》,2018
9.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2018/10/10